龍門吊組立完畢后的試運轉工作應由有關職能部門組成的試運轉小組進行,待試運轉鑒定合格后,龍門吊方可投入使用。
在試運轉之前必須檢查金屬結構、各動力設備、傳動機構、電氣設備、**裝置、鋼絲繩吊鉤等是否完好,確認合格后才可進行試運轉。檢查內容還包括:
(1)金屬機構是否有變形、缺損,焊縫是否有裂紋,螺栓是否上齊、擰緊;
(2)所有部件是否安裝齊全,轉動機構是否正常,轉動時是否有異響;
(3)操作系統是否正常,動作是否準確,手柄是否扳動靈活;
(4)**保護裝置(限位器、行程開關等)是否安裝齊全且能正常動作;
(5)常規檢查:
序號 | 檢查項目及其內容與要求 | 檢查結果 | |||||||||
1 |
1 設備選型 起重機的選型與使用工況匹配情況應符合法規和合同要求;如無法確認,要求提供使用單位出具、施工單位蓋章確認的有關設備預期用途和使用環境的說明文件。 |
[ ] | |||||||||
2 |
2 產品 技術 文件 |
(1)應有產品設計文件(包括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機械傳動圖和電氣、液壓系統原理圖)。 |
[ ] 總圖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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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應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其使用維護說明。對于移裝起重機械,產品技術資料缺失的,應符合國質檢特函〔2007〕901號文件的規定。 | [ ] | |||||||||
4 | (3)應有型式試驗合格證明(按覆蓋原則)。對新制造的額定起重量小于等于75 t且用于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械,以及額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且吊運熔融金屬的電動葫蘆,在產品出廠時,應當單獨編制型號,并且應當注明是用于吊運熔融金屬的相應起重機械或吊運熔融金屬的電動葫蘆。 | [ ] | |||||||||
5 | (4)應有制造監督檢驗證書(納入監檢范圍的)。 | [ ] | |||||||||
6 |
3 安裝 改造 維修 資格 |
(1)應有有效的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 [ ] | ||||||||
7 | (2)應有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告知書。 | [ ] | |||||||||
8 | (3)現場安裝改造維修作業人員應有有效的資格證件。 | [ ] | |||||||||
9 |
4 施工作業(工藝)文件 應有經審核和批準的施工作業(工藝)文件,包括與施工設備相適應的作業程序、技術要求、方法和措施等。 |
[ ] | |||||||||
10 |
5 現場施工條件 |
(1)基礎驗收證明 應有使用單位出具的、并經過施工單位蓋章確認的安裝基礎和大車軌道驗收合格證明。 |
[ ] | ||||||||
11 |
6 部件 施工前檢驗 |
(1)主要零部件合格證、銘牌 1)主要零部件合格證、銘牌應齊全、有效,與實物一致; 2)對于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械現場檢查同時表明符合下列要求: ①吊運熔融金屬的電動葫蘆采用了專用冶金電動葫蘆(當額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t時,電動葫蘆按1.5倍額定起重量設計,或者使用單位選用的起重機的額定起重量是*大起重量的1.5倍,并且用起重量標志明確允許*大起重量的除外); ②采用了符合設計文件要求的電動機,環境溫度超過40℃的場合,選用了H級絕緣的電動機或采取了應的必要措施,如隔熱、通風等(不含以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的橋式起重機); ③鑄造起重機主鉤吊具采用了疊片式板鉤; ④選用了設計文件要求的鋼絲繩,采用了石棉繩芯或者金屬股芯等耐高溫的重要用途鋼絲繩; ⑤采用了軋制或鑄鋼滑輪。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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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6 部件施工前檢驗 |
(2)**保護裝置合格證、銘牌、型式試驗證明 制動器、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制動電機的合格證、銘牌、型式試驗證明應齊全、有效,與實物一致。 |
[ ] | ||||||||
13 |
(3)主要受力結構件主要幾何尺寸 主梁水平方向的彎曲;上拱度;上翹度;主梁腹板局部平面度;主梁上翼緣板或上平面的水平偏斜值;箱形梁腹板的垂直偏斜值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
上拱度 | mm | ||||||||
上翹度(L1/L2) | mm | ||||||||||
腹板局部平面度 | mm | ||||||||||
水平彎曲 | mm | ||||||||||
水平偏斜值 | mm | ||||||||||
垂直偏斜值 | mm | ||||||||||
14 |
7 主要零部件施工過程與施工后檢驗 |
主要受力結構件連接 ①主梁、主支腿、吊具橫梁的現場施工連接(焊接、螺栓連接、銷軸連接、鉚接)牢固可靠; ②對于分段制造、現場組裝的主梁、主支腿,有符合要求的無損檢測報告或射線底片。 |
①[ ] 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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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施工后主要受力結構件的主要幾何尺寸 橋(門)架對角線、跨度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
對角線偏差 | mm | ||||||||
跨度偏差 |
主動: mm 從動: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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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鋼絲繩及其連接、吊具、滑輪組、卷筒 鋼絲繩及其連接、吊具、滑輪組、卷筒、環鏈、導繩器、司機室實物完好、安裝正確、連接規范。 |
[ ] | |||||||||
17 |
8 電氣與 控制系統檢驗 |
8.1電氣設備與控制系統 (1)起重機電氣設備及其控制系統的安裝記錄,應符合GB50256-199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起重機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相關要求。 (2)現場檢查表明滿足下列要求: ①起重機上線管、線槽固定牢固;起重機上所有的管口、線槽,電線或電纜的進出口處采取了保護措施;對于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在熱輻射強烈的地方,對電氣設備應當采取防護措施; ②起重機的配電屏、柜的安裝牢固; ③起重機上電動機、控制屏、柜等電氣設備的防護等級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 ④司機室內控制器的安裝便于操作和維修,便攜式地操按鈕盤按鈕功能有效,控制電源采用**電壓(電壓不大于50V),設置了支撐繩,且支撐繩無破損,固定可靠; ⑤起重機總電源開關狀態在司機室內應有明顯的信號指示;起重機(手電門控制除外)應設有示警音響信號,并且在起重機工作場地范圍內應能清楚地聽到; ⑥起重機主斷路器切斷電源后,照明不應斷電。起重機械的司機室、通道、電氣室、機房等,其可移動式照明應采用**電壓;嚴禁用金屬結構做照明線路的回路。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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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8 電氣與 控制系統檢驗 |
8.2 電氣保護裝置 |
(1)接地保護 1)起重機的接地保護應符合GB6067-1985《起重機械**規程》要求。 2)現場檢查表明應滿足下列要求: ①用整體金屬結構做接地干線的起重機,其金屬結構是一個有可靠電氣連接的導電整體,如金屬結構的連接有非焊接處時,另設了接地干線或在非焊接處設置了跨接線; ②起重機上所有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變壓器鐵芯及金屬隔離層、穿線金屬管槽、電纜金屬護層等均與金屬結構間有可靠的接地連接; ③當起重機供電電源為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系統時,整體金屬結構的接地型式采用TN或TT接地系統。采用TN接地系統時,零線非重復接地的接地電阻不大于4Ω;零線重復接地的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采用TT接地系統時,起重機金屬結構的接地電阻與漏電保護器動作電流的乘積不大于50V。 |
1)[ ] 2)[ ] □TN 非重復接地 Ω 重復接地 Ω □TT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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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絕緣電阻 額定電壓不大于500V時,電氣線路對地的絕緣電阻,一般環境中應不低于0.8MΩ,潮濕環境中應不低于0.4 MΩ;絕緣起重機電氣線路對地、吊鉤與滑輪、起升機構與小車架、小車架與大車的絕緣值均不低于1.0 MΩ;鋁電解多功能機組從吊具和機頭到大車*少設兩道絕緣,其絕緣總電阻必須大于1.0 MΩ,每個結點電阻值必須大于2.0 MΩ。 |
□一般環境 □潮濕環境 M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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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3) 短路保護 起重機總電源回路*少應有一級短路保護,且完好。 |
[ ] | |||||||||
21 |
(4) 失壓保護 起重機必須設失壓保護,當供電電源中斷時,能夠自動斷開總電源回路,恢復供電時,不經手動操作(例如按下啟動按鈕),總電源回路不能自行接通。 |
[ ] | |||||||||
22 |
(5) 零位保護 起重機必須設零位保護(機構運行采用按鈕控制的除外)。斷開總電源,將任一機構控制器手柄扳離零位,再接通總電源,該機構的電動機不能啟動;恢復供電時,必須先將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該機構或所有機構的電動機才能啟動。 |
[ ] | |||||||||
23 |
(6) 過流(過載)保護 起重機上的每個機構均單獨設置過流(過載)保護。 |
[ ] | |||||||||
24 |
(7)失磁保護 失磁保護應符合GB6067-1985《起重機械**規程》要求。電磁式起重機的交流側電源線從總電源接觸器進線端引接,總電源接觸器切斷總電源時,起重電磁鐵不斷電。 |
[ ] | |||||||||
25 |
(8) 斷錯相保護 起重機應設置供電電源斷錯相保護,電源斷相或錯相后,總電源接觸器不能接通。 |
[ ] | |||||||||
26 |
(9) 正反向接觸器故障保護 吊運熔融金屬(非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應有正反向接觸器故障保護,正反向接觸器發生故障致使起升電機斷電后,制動器能斷開。 |
[ ] | |||||||||
27 |
5(2)**距離和紅色障礙燈 ①起重機的所有運動部分(吊具和其他取物裝置除外)與建筑物任何固定部分不小于0.05m、與任何欄桿或扶手不小于0.1m、與出入區(允許人員進出的所有通道,工作平臺除外)不小于0.5m; ②起重機上任何部件與高壓輸電線的*小距離不小于1.5m; ③室外起重機的總高度大于30m時,其端部或者頂部設置了紅色障礙燈。人為斷開起重機總電源,障礙燈不斷電; ④吊運熔融金屬(非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采用地面操縱時,設置了操縱人員**通道,能保證操縱人員遠離熱源。 |
①[ ] ②[ ] ③[ ] 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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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7(5)**警示標志 ①額定起重量**性標明在從地面容易看清的的地方; ②在起重機的適當位置裝設出廠銘牌(內容*少包括:制造商名稱、產品名稱和型號、主要性能參數、出廠編號、制造日期); ③在起重機的合適位置或工作區域設有明顯可見的文字**警示標記如“起升物品下方嚴禁站人”、“未經許可不得入內”等; ④吊鉤滑輪組側板、取物裝置和起重橫梁、與地面距離小于2m的司機室、移動式司機室的走臺和梯子接口、與地面距離小于2m的臺車均衡梁和下橫梁的兩側、大車滑線防護板有黃黑相間標志;緩沖器(橡膠緩沖器除外)、掃軌板、軌道端部止擋、緊急開關、電纜卷筒及大車裸滑線有紅色標志;大、小車滑線有紅色燈光標志。 |
①[ ] ②[ ] ③[ ] 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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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9 **保護與 防護裝置 檢驗 |
9.1 制動器 |
(1)工作制動器與**制動器的設置應當符合TSG Q0002-2008《起重機械**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第六十七條要求: 1)動力驅動的起升機構和運行機構設置了制動器,人力驅動的起升機構設置了制動器或者停止器。 2)吊運熔融金屬或發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險或者損失的起重機的起升機構(采用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要求見下條),其每套驅動系統必須設置兩套獨立的工作制動器(又稱支持制動器)。 3)采用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其制動器的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①當額定起重量大于5t時,電動葫蘆除設置一個工作制動器外,還必須設置一個**制動器,**制動器設置在電動葫蘆的低速級上,當工作制動器失靈或傳動部件破斷時,能夠可靠地支持住額定載荷; ②當額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t時,電動葫蘆除設置工作制動器外,也宜在低速級上設置**制動器,否則電動葫蘆應當按1.5倍額定起重量設計,或者使用單位選用的起重機的額定起重量是*大起重量的1.5倍,并且用起重量標志明確允許的*大起重量。 |
1)[ ] 2)[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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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起升機構采用常閉制動器,運行機構的制動器能夠保證起重機械制動時平穩性要求。 | [ ] | |||||||||
31 | (3)制動器的推動器無漏油現象。 | [ ] | |||||||||
32 |
9 **保護與 防護裝置 檢驗 |
9.1 制動器 |
(4) 制動器打開時,制動輪與摩擦片無摩擦現象;制動器閉合時制動輪與摩擦片接觸良好; 制動輪與摩擦片之間無影響制動性能的雜物或者油污;對于采用制動電機驅動的起重機,制動器啟動和制動時無異常震動、沖擊、噪聲現象。 |
[ ] | |||||||
33 | (5)制動器調整適宜,制動平穩可靠。對于同一機構設置多個制動器且要求同步啟閉的,進行空載試驗時,各機構制動器啟動和制動無明顯不同步;進行額定載荷試驗時,起升機構制動器的制動下滑量符合要求。 | [ ] | |||||||||
34 |
(6)制動輪無裂紋(不包括制動輪表面淬硬層微裂紋),沒有摩擦片固定鉚釘引起的劃痕,凹凸不平度不大于1.5mm。 對于采用制動電機驅動的起重機,制動器啟動和制動時無異常震動、沖擊、噪聲現象。 |
[ ] | |||||||||
35 | 9.2起重量限制器 |
(1)設置 應按規定設置起重量限制器。 |
[ ] | ||||||||
36 |
9.4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 應按照規定設置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當吊具起升(下降)到極限位置時,應能夠自動切斷動力源(吊運熔融金屬的橋式起重機應當設置不同形式的上升極限位置的雙重限位器,并且能夠控制不同的斷路裝置,當起升高度大于20m時,還應當設置下降極限位置限位器)。 |
[ ] | |||||||||
37 |
9.5料斗限位器 料斗帶式輸送機系統應有料斗限位器。手動動作限位器時,能停止相應方向的運行;料斗限位器各機構配合良好,在到達限位位置前限位器動作,能停止相應方向的運行。 |
[ ] | |||||||||
38 |
9.6運行機構行程限位器 大、小車分別運行*軌道端部,壓上行程限位器時,運行機構應能停止向運行方向的運行(電動單梁起重機,電動單梁懸掛起重機小車運行機構除外) 。 |
[ ] | |||||||||
39 |
9.7緩沖器和止擋裝置 大、小車運行機構的軌道端部緩沖器或者端部止擋應完好,緩沖器與端部止擋裝置或者與另一臺起重機運行機構的緩沖器對接應良好,端部止擋應固定牢固,應能兩邊同時接觸緩沖器。 |
[ ] | |||||||||
40 |
9.8應急斷電開關 應急斷電開關應能切斷起重機械動力電源,且不應當自動復位,應設在司機操作方便的地方。 |
[ ] | |||||||||
41 |
9.9連鎖保護裝置 應設置連鎖保護裝置,當出入起重機械的門或者司機室到橋架上的門打開時,總電源應不能接通。當處于運行狀態,門打開時,總電源應能斷開,所有機構運行都停止。 |
[ ] | |||||||||
42 |
9.10超速保護裝置 用于吊運熔融金屬的橋式起重機起升機構,當采用可控硅定子調壓、渦流制動器、能耗制動、可控硅供電、直流機組供電調速以及其他由于調速可能造成超速的,應設置超速保護裝置。 |
[ ] | |||||||||
43 |
9 **保護與 防護裝置 檢驗 |
9.11偏斜顯示(限制)裝置 跨度大于或者等于40m的龍門吊和裝卸橋應設置了偏斜顯示或者限制裝置。 |
[ ] | ||||||||
44 |
9.12防傾翻**鉤 在主梁一側落鉤的單主梁起重機裝設有防傾翻**鉤;小車運行時,**鉤與主梁的間隙合理,運行無卡阻。 |
[ ] | |||||||||
45 |
9.13掃軌板 大車軌道設在工作面或地面上時,起重機應設掃軌板;掃軌板下端與軌道的距離應不大于10mm。 |
[ ] | |||||||||
46 |
9.14導電滑觸線防護板 作業人員或吊具易觸及滑線的部位,應設置導電滑線防護板,且**可靠。 (1)起重機司機室位于大車滑觸線一側時,在有觸電危險的區段,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臺與滑觸線間設置了防護板進行隔離; (2)在起重機大車滑觸線側設置了導電滑觸線防護板,能防止小車在端部極限位置時因吊具或鋼絲繩搖擺而與滑觸線意外接觸; (3)對于多層布置的橋式起重機,下層起重機采用電纜或者**滑觸線供電時,設置了導電滑觸線防護板。 |
[ ] | |||||||||
47 |
9.16防風防滑裝置 露天工作的起重機械應按照設計規定設置夾軌鉗、錨定裝置或者鐵鞋等防風裝置,且滿足以下要求: (1)防風裝置進行動作試驗時,鉗口夾緊或者錨定以及電氣保護裝置的工作可靠,其頂軌器、楔塊式防爬器、自鎖式防滑動裝置功能正常有效。 (2)防風裝置零件無缺損。 |
[ ] | |||||||||
48 |
9.17風速儀 高度大于50m的露天工作的起重機或架橋機上,在其頂部*吊具*高位置間的不擋風處設有風速儀;風速儀調定速度符合設計要求。 |
[ ] | |||||||||
49 |
9.18防護罩、隔熱裝置 ①外露的有傷人可能的開式齒輪、聯軸器、鏈輪、鏈條、傳動軸,設置了防護罩;露天工作起重機的電氣設備設置了防雨罩;防護罩、防雨罩與起重機械的連接無缺件,固定可靠; ②起重機直接受高溫輻射部分采取了隔熱措施,如:主梁下翼緣板、起重橫梁下翼緣板下設有隔熱板等;吊運熔融金屬(非金屬)和熾熱金屬的電動葫蘆應具有高溫隔熱保護功能。 |
①[ ] 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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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9.19其他**保護和防護裝置 ①架橋機液壓支腿應設鎖定裝置及防爆管裝置,應有架梁與過孔的互鎖裝置。 ②集裝箱專項吊具伸縮止擋及其限位有效; 吊具的轉鎖、伸縮與起升機構連鎖功能有效;吊具前后傾、左右傾、左右旋轉限位有效;吊具旋轉跟隨功能有效。 |
①[ ] ②[ ] |
|||||||||
51 |
10 性能 試驗 |
10.1 空載試驗 |
(1)操縱機構、控制系統、**防護裝置動作應可靠、準確,饋電裝置工作正常。 | [ ] | |||||||
52 | (2)各機構動作平穩、運行正常,能實現規定的功能和動作,無異常震動、沖擊、過熱、噪聲等現象。 | [ ] | |||||||||
53 | (3)液壓系統無泄漏油現象,潤滑系統工作正常。 | [ ] | |||||||||
54 |
9.2(2)試驗 ①起升額定載荷,以額定速度起升、下降,全過程中正常制動3次,起重量限制器不動作; ②保持載荷離地面100mm~200mm,逐漸無沖擊繼續加載*1.05倍的額定起重量,起重量限制器先發出超載報警信號,然后切斷上升方向動作,但機構可以做下降方向的運動。 |
[ ] | |||||||||
55 |
10 性能 試驗 |
10.2 額定載荷試驗 |
(1)起吊額定載荷在下降制動時,未出現明顯下滑現象,在中途起升時,未出現明顯瞬時下滑現象。 | [ ] | |||||||
56 |
(2)對具有無級調速控制系統或用低速起升也能達到要求、就位精度較低的起重機,撓度要求不大于S/500;對采用簡單的調速控制系統就能達到要求、就位精度中等的起重機,撓度要求不大于S/750;對需采用較完善的調速控制系統才能達到要求、就位精度要求高的起重機,撓度要求不大于S/1000; 調速控制系統和就位精度根據該產品設計文件確定,若設計文件對該要求不明確的,對A1~A3級,撓度不大于S/700;對A4~A6級,撓度不大于S/800;對A7、A8級,撓度不大于S/1000;懸臂端不大于L1/350或者L2/350。(S-跨度;L1、L2-懸臂端長)。 |
[ ] 主梁撓度: mm 懸臂撓度: mm |
|||||||||
57 | (3) 卸載后起重機的主要零件(包括吊具、鋼絲繩、滑輪、開式齒輪、車輪、卷筒、環鏈等)無損壞。 | [ ] | |||||||||
58 | 10.3 靜載荷試驗 | (1)卸載后主要受力結構件無明顯裂紋、**變形、油漆剝落。 | [ ] | ||||||||
59 | (2)卸載后主要機構連接處未出現松動或者損壞。 | [ ] | |||||||||
60 | (3)卸載后無影響性能和**的其他損壞。 | [ ] | |||||||||
61 |
10.4 動載荷試驗 |
(1)卸載后,機構(起升、大車、小車機構)、零部件(吊具、鋼絲繩、滑輪、開式齒輪、車輪、卷筒、環鏈等)等工作正常。 | [ ] | ||||||||
62 | (2)卸載后,機構(起升、大車、小車機構)、結構件(主梁、端梁、吊具橫梁)無損壞,連接處(主梁,端梁,電機和減速器固定,聯軸器的連接,其他焊接和螺栓連接等)無松動、裂紋。 | [ ] | |||||||||
63 |
11 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
(1)應提供現場施工組織機構、質量保證機構和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的任命文件。 | [ ] | ||||||||
64 | (2)現場作業人員應提供有效的證件。 | [ ] | |||||||||
65 | (3)對施工過程中體系運轉異常情況應有處理。 | [ ] | |||||||||
66 | (4)對監檢機構或監檢人員提出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反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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