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機附著的建筑物,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足起重機的設計要求。附著桿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間距和附著距離等,應按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執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設計。
(2)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桿件,應采用經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并應采用附著桿進行調整,在*高錨固點以下垂直度允許偏差為2/1000.
(3)在附著框架和附著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角不得超過10°。
(4)附著框架宜設置在塔身標準節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應加固。
(5)塔身頂升接高到規定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出廠規定。
(6)起重機作業過程中,應經常檢查錨固裝置,發現松動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作業。
(7)拆卸起重機時,應隨著降落塔身的進程拆卸相應的錨固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錨固裝置。
(8)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時,嚴禁安裝或拆卸錨固裝置。
(9)錨固裝置的安裝、拆卸、檢查和調整,均應有專人負責,工作時應系**帶和戴**帽,并應遵守高處作業有關**操作的規定。
(10)軌道式起重機作附著式使用時,應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并應設置阻擋行走輪移動的支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