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機(懸臂吊)附著的建筑物,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足起重機的設計請求。附著桿系的布置方式、互相間距和附著間隔等,應按出廠運用闡明書規則執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設計。
(2)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桿件,應采用經緯儀丈量塔身垂直度,并應采用附著桿停止調整,在*高錨固點以下垂直度允許偏向為2/1000.
(3)在附著框架和附著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角不得超越10°。
(4)附著框架宜設置在塔身規范節銜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應加固。
(5)塔身頂升接高到規則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安裝。塔身高出錨固安裝的自在端高度,應契合出廠規則。
(6)起重機作業過程中,應經常檢查錨固安裝,發現松動或異常狀況時,應立刻中止作業毛病未掃除,不得繼續作業。
(7)拆卸起重機時,應隨著降落塔身的進程拆卸相應的錨固安裝。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錨固安裝。
(8)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時,嚴禁裝置或拆卸錨固安裝。
(9)錨固安裝的裝置、拆卸、檢查和調整,均應有專人擔任,工作時應系平安帶和戴平安帽,并應恪守高處作業有關平安操作的規則。
(10)軌道式起重機作附著式運用時,應進步軌道根底的承載才能和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并應設置阻撓行走輪挪動的支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