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懸臂吊起重機械按施工方案要求選型,運到現場重新組裝后,應進行試運轉實驗和驗收,確認符合要求并記錄、簽字。懸臂吊起重機經檢驗后可以持續使用并要持有市級有關部門定期核發的準用證;
2、懸臂吊起重機要做到“十不吊”;
3、懸臂吊起重機要避免帶載行走,如需要短距離帶載行走時,荷載不得超過允許起重量的70%,構件離地面不得大于50mm,并使構件轉*正前方,拉好溜繩,控制構件的擺動;
4、運輸時混泥土預制構件的強度不低于設計混泥土的75%,在運輸過程中構件的支撐位置和方法,應根據設計的吊(墊)點設置,不應引起超應力和使用構件損傷。疊放運輸構件之間必須用隔板或墊木隔開。上、下墊木應保持在同一垂直線上,支墊數量要符合設計要求以免構件受折;運輸道路要有足夠的寬度和轉彎半徑;
5、吊點選擇應與重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線上,且吊點應在重心之上,使重物垂直起吊,嚴禁斜吊;
6、觸電事故的**控制要點:吊裝作業使用行燈照明時,電壓不得超過3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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