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臂吊的運行機構、小車架升降機等均在不方便經常檢查之處,按照有關規定,必須按特種設備類型對其進行管理一根據有關規定并結合工廠實際,對廠內各單位的橋式懸臂吊統一要求。懸臂吊加裝超載限制器、上升限制位置的限制器、掃軌板和支承架、導電滑線防護板、接地、軌道端部止擋等等一系列**防護裝置,同時呢統一制定了防護裝置的技術要求。
懸臂吊吊著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懸臂吊吊著重物時,操作者和掛索人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懸臂吊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禁止在軌道上或行走臺上行走,也不許從事檢修。有兩個吊鉤的天津懸臂吊,在主、副鉤換用時和兩鉤高度相近時,必須單獨工作,以免兩鉤相撞。兩個吊鉤的懸臂吊不準兩鉤同時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吊鉤必須升到接近限制位置高度,吊鉤上不準掛著鋼絲繩。同一跨度內有多臺懸臂吊工作時,必須保持1. 5m距離,以防相撞。工作需要靠近時,應經鄰機同意,但距離應>0. 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