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葫蘆驗收自檢報告說明
設備名稱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檢驗日期 年 月 日說明1、本報告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質檢鍋[2002]296號《
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要求制訂,適用于電動葫蘆安裝驗收自檢。2、本報告應由計算機打印輸出或用鋼筆填寫,字跡應工整,涂改無效。需更改時,應在更改處劃扛線并由更改者簽名。3、本報告中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實測或經統計、計算處理后的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情況的項目,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簡要說明;既無測試數據又無需要說明的情況時,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符合”、“/”(無此項)或“不符合”。“結論”一欄中只填寫“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單項結論。4、檢驗用儀器、設備種類、精度要求應符合《輕小型
起重設備(電動葫蘆)自檢規程》附件1中規定,并在計量檢定有效期內。5、本報告結論頁必須有檢驗、審核、批準的人員簽字和檢驗主管部門的公章。本文摘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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