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架橋機必須在明顯的地方掛上額定起重量的標牌。
2.作業過程中,橋架上不許有人或用吊鉤運送人。
3.無操作證和酒后都不許駕駛架橋機。
4.操作中必須精神集中、不許談話、吸煙或做無關的事情。
5.車上要清潔干凈;不許亂放設備、工具、易燃品、易爆品和危險品。
6.架橋機不允許超荷使用。
7.下列情況不許起吊:捆綁不牢;機件超負荷;信號不明;斜拉;埋或凍在地里的物件;被吊物件上有人;沒有保護措施的易燃品、易爆器和危險品;過滿的液體物品;鋼絲繩不符合使用要求;升降機構有故障。
8.架橋機在沒有障礙物的線路上運行時,吊鉤或吊具以及吊物底面,必須離地面2m以上。如果越過障礙物時,須超過障礙物0.5m高。
9.對吊運小于額定起重量50%的物件,允許兩個機構同時動作;吊大于額定起重量50%的物件,則只可以一個機構動作。
10.具有主、副鉤的橋式架橋機,不要同時上升或下降主、副鉤(特殊例外)。
11.不許在被吊起的物件上施焊或錘擊及在物件下面工作(有支撐時可以)。
12.必須在停電后,并在電門上掛有停電作業的標志時,方可做檢查或進行維修工作。如必須帶電作業時,須有相應的措施保護,并設有專人照管。
13.不許隨便從車上往下亂扔東西。
14.限位開關和聯鎖保護裝置,要經常檢查。
15.不允許用碰限位開關作為停車的辦法。
16.升降制動器存在問題時,不允許升降重物。
17.被吊物件不許在人或設備上空運行。
18.對架橋機某部進行焊接時,要專門設置地線,不準利用機身做地線。
19.吊鉤處于工作狀態時,卷筒上必須保留有兩圈以上的繩圈。
20.架橋機不允許互相碰撞,更不允許利用一臺架橋機去推動另一臺架橋機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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