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龍門吊提前工作
a.對制動器、吊鉤、鋼索、安裝件等部件按檢卡要求進行檢查,發現有異常現象,應予以排除。
b.操作人員*在確認走道或軌道上沒有人時,不得關閉主電源。如在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布告欄,須經原有關人員拆除后,才能關閉主電源。
2.龍門吊工作中
a.當每次起重貨物時(或每次起重重量達到*大),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再次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性能,確已確認后,再進行正常操作。
b.操作人員在工作時,應按規定對下列各種作業鳴響報警。
①起吊、落重物;開大,小車行駛時。
②吊車行駛在視線不清的情況下,要連續鳴鐘報警;
③吊車駛近一段距離內的吊車。
④將重物吊近人。
c.龍門吊操作操作應按照統一規定的指令信號執行
(d)工作期間突然停電時,應將控制器手柄調*零位,并在起重作業前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正常。
起重機大、小車在正常運行時,禁止開倒車制動停車;變速大,小車移動方向時,*必須將手柄置于"零"位,使機構完成正常工作時,方能逆向行駛。
一種帶有兩個吊鉤的起重機,當主、副鉤換時與兩鉤高度接近時,應將主、副鉤*分開操作,以免兩鉤碰撞。
g.雙吊鉤吊車不得兩鉤同時吊兩件物品;不能使用時,應調整升降機構制動。
不允許使用限位器將其停下來,當有負荷時,禁止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一.龍門吊嚴格實施"十不吊"制度:
①命令信號不清或亂命令不懸掛;
②不在超出額定起重條件下吊起。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捆掛物品不吊;
④懸掛物上的人或其他漂浮物品不懸掛。
⑤抱閘或其他制動安*裝置不能吊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