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葫蘆的檢驗規程如下: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葫蘆檢驗規程的規范性引用文件、檢驗周期與檢驗項目、檢驗準備及要求、檢驗技術要求、檢驗記錄、檢驗報告。
明確對采用與本標準不一致的檢驗方法,須經檢驗機構同意。檢驗人員實施檢驗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或特殊情況,經請示檢驗機構認可,可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增加檢驗項目,對于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的電動葫蘆,或者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和健康損壞時,檢驗人員可以終止檢驗并書面說明原因。
檢驗人員必須按照質技監局鍋發[1999]222號《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的要求,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起重機監督檢驗工作。現場檢驗*少由2名具有起重機械檢驗員以上資格的人員進行,并必須配戴檢驗人員資格證胸卡。
檢驗機構應當配備《電動葫蘆監督檢驗常用儀器設備表》(以下簡稱《常用儀器設備表》)所列的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相應的檢測工具,其精度應當滿足《常用儀器設備表》中提出的要求,屬于法定計量檢定范疇的,必須經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根據《特種設備**監察條例》安裝、大修或改造后擬投入使用的電動葫蘆,應當按照本規程對安裝、大修或改造后監督檢驗規定的內容進行檢驗;在用電動葫蘆應當按照本規程對定期檢驗規定的內容,每兩年進行一次檢驗。遇可能影響其**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起重機,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電動葫蘆,應當按照安裝、大修或改造后監督檢驗的要求進行檢驗。
對電動葫蘆的技術資料;作業環境及外觀;金屬結構;主要零部件與機構;電氣系統;**裝置;整機試驗的檢驗將基本方法和技術要求進行了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葫蘆定期檢驗和安裝、大修或改裝后監督檢驗的檢驗記錄填寫及合格判定原則。規范了電動葫蘆檢驗報告格式即《電動葫蘆檢驗報告》見附錄A。
在完成檢驗工作后,檢驗機構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原始記錄中的數據和結果,填寫并向受檢單位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的內容、格式應符合電動葫蘆檢驗規程的規定,結論頁必須有檢驗、審核、批準的人員簽字和檢驗機構的檢驗專用章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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