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操作者必須了解吊車的性能及其控制方法,對吊車性能及其控制操作方法不熟悉的人嚴禁操作吊車
(2)視力不好,有思維障礙或有精神病癥以及酒后者嚴禁使用和操作吊車。
(3)使用吊車前必須認真檢吊鉤、鋼繩滑輪等各部件是否完好,卷揚鋼繩是否正常,不允許有打絞、壓繩現象,線控電纜及其開關不得有破損和嚴重油污。
(4)使用時,應先在無吊物狀態下點動各個功能開關,檢查開關是否靈活,吊車各方面的運行是否正常,確認無誤后方可投入使用
(5)吊運物件時,要用合格的吊具拴掛牢靠
a.物件上設有吊掛裝置(吊耳、吊環、吊裝孔等)的,必須使用吊掛裝置吊運;
b.光滑且無凹凸臺階的物件,必須用比較柔軟的繩索(如尼龍繩、套有帆布帶的鋼絲繩)吊運,或將物件“拴死”吊運,不宜用過粗過于僵硬的鋼繩套掛吊運
c.物件有尖銳棱角的,吊繩要盡量避開棱角位置,無法避讓的,要在吊繩與物件棱角間加墊木板或其他軟材料等;
d.除非特殊需要并具有特殊的措施,否則不準用鏈條、鐵絲、傳動皮帶等吊運物件。
(6)起吊重物時,應將重物吊離支撐面100mm~150mm時,停頓數十秒鐘,確認無異常后,方可繼續操作,嚴禁一次起升到目標高度。
(⑦)吊運物件行走時,在保證能夠通過地面障礙物的原則下,重物離地面的距離不宜過高,一般*好不要超過人體的胸部。
(8)嚴禁吊運重物從人頭上通過。要盡量避讓重要設備。
(9)多人配合同時拴掛和吊運物件時,必須有專人指揮,統一協調操作。
(10)吊車操作人必須與吊物保持一定的水平距離,嚴禁在吊物和吊車梁垂直下面操作。
(11)嚴禁用吊車吊起物件到物件下面進行檢查、檢修、安裝等作業。
(12)嚴禁用吊車起吊和運送人員。
(13)嚴禁直接用鋼絲繩、鏈條、鐵絲拴掛吊運乙炔瓶、氧氣瓶、汽油桶等易燃易爆物品。
(14)禁止歪拉斜吊,禁止拉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體
(15)吊車停用時,應將吊物卸下,將吊鉤起升到25m以上的高度,并開到無運轉設備、無人作業、無人經常通過的地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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